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财保2号
申请人: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5694578X8。
法定代表人:周海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阳,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8714582XT。
法定代表人:王为灿,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73471.5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173471.52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022141010302040200002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471.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子好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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