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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04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仓。
委托代理人:刘万增,男,汉,1988年9月2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爱分。
本院在执行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豫080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收到案件后,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10月16日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互联网银行财产查询,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于2019年6月26日先后前往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房产、土地、股权、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对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1月7日与申请人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小庄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成光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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