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823民初520号
原告:河南宏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东新区正光路111号晖达新领地1号楼4单元6楼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83217D。
法定代表人:贾蒙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中利,焦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陟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武陟县城兴华路东段。
法定代理人:马东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飞、马怀诗,学校职工。
被告: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路待王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5694578X8。
法定代表人:段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田利,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陈小应,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
原告河南宏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斌公司)与被告武陟县第一中学、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瑞公司)、牛田利、陈小应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中利、被告武陟县第一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飞、马怀诗、被告晟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田利、陈小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宏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款16802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武陟县第一中学修建武陟一中南大门,由被告晟瑞公司承建,被告晟瑞公司委托第被告牛田利为该项目负责人。被告武陟县第一中学委派三名负责人和被告牛田利同到原告公司考察。决定由原告为其提供GRC生产安装。2016年4月22日被告牛田利委托当时在工地负责的被告陈小应和原告签订《GRC生产安装合同》。该工程主体建成后,原告及时完成生产和施工安装。但被告仅支付41000元工程款后,下欠168025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望盼如所请。
武陟县第一中学辩称,武陟县第一中学盖的南大门,武陟县第一中学是和被告晟瑞公司签订的合同,至于被告晟瑞公司具体如何操作,武陟县第一中学不清楚。原告起诉武陟县第一中学没有理由,武陟县第一中学的工程款除质保金以外,已经基本全部支付给被告晟瑞公司,准确支付工程款的数额,需到财务查询。
被告晟瑞公司辩称,晟瑞公司没有和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和原告签订过GRC合同,晟瑞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晟瑞公司的起诉。
被告牛田利、陈小应既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晟瑞公司承包了武陟县第一中学南大门地项目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陈小应。2016年4月22日,被告陈小应和原告签订《GRC生产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GRC生产、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付订金伍仟元正,材料入工地再付30%,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付65%。每平米150元。原告生产安装完毕后,被告陈小应未能按照约定付款。2016年8月25日,被告陈小应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总工程款188100元,已付41100元。另向原告出具单据,载明两边大字5000元。经核算,被告陈小应欠原告款项合计15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小应与原告形成定作合同关系。被告陈小应作为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款项,被告武陟县第一中学、晟瑞公司、牛田利不是定作合同相对方,对本案所涉及的款项不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武陟县第一中学、晟瑞公司、牛田利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小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斌实业有限公司欠款152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宏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1元,由被告陈小应承担3600元,由原告河南宏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李同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端胤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8)豫0823民初520号
(2018)豫08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