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1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5694578X8。
法定代表人:周海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阳,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8714582XT。
法定代表人:王为灿,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豫0803财保2号仲裁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焦作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委托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471.52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子好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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