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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811民初2622号
原告:***,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常新书香世家3号楼2单元5层502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全,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海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晟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全,被告***,被告河南晟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海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2800元并支付利息49632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7日,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2800元,用于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河南晟瑞公司业务周转,约定月息2%,后被告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同意一个人还款,确实尚欠原告52800元,利息因为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河南晟瑞公司辩称,借条是被告***个人出具,并且借款用途不是用于该公司的工程,借条未盖该公司公章,公司也没有相应的入账记录,所以被告河南晟瑞公司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6年6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尚欠借款利息12800元,被告***就上述本息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现金伍万贰仟捌佰元整,并载明借款用途为公司业务周转用,同意按月息2分计息。
另查明,出具借据时,被告***时任河南晟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据出具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借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原被告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就欠付原告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据,现原告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2016年6月17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原告诉请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涉案借据出具时被告***系被告河南晟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借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业务,被告***作为被告河南晟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所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河南晟瑞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6月17日的利息12800元(此后利息自2016年6月18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4元,由被告***、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5元,原告***负担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孟欣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20)豫0811民初2622号
(2020)豫0811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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