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豫0802行初57号 原告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朝阳社区二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人社大厦。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理人**,女,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系***之女。 委托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新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冯 嵘 书 记 员  陈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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