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1民初302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锋,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周山路银隆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660907505G。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生。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义,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留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