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11民初169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瑾瑾,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琪,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袁朝阳,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舟山路银龙隆.家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660907505G。
法定代表人:霍红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勇,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陆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333号炎黄科技园配套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44375X51。
法定代表人:佟承吴。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陆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