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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138号 原告***,无业。 委托代理人***,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银隆·家6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文化程度不详,无业。 原告***诉被告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份,原告到被告所属的银隆·开元名郡工地从事建筑工程外架工作。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2014年1月7日,在涧西区劳动监察大队,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跟原告等十三人一并出具了一张欠条。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欠款。经调查,***的工程业务是归属于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资1780元;2、判令被告对前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在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2014年1月7日***打的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欠***工资4310元、***1345元、***1685元、***3580元、***2015元、***1310元、***1925元、***420元、***1400元、***1780元,至今未付。另注:“起诉不来,工资免谈”。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起诉,原告的权利已遭到现实性的损害。证据2、原告从涧西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的被告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证明原告所从事的劳务是经由被告***从被告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业务,要求被告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等人一起跟随被告***在工地上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等人结清劳务费。2014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欠原告***1780元。后,被告***未起诉被告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被告就劳务费协商未果,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780元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1780元。原告要求被告洛阳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80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