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560号
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浙江江南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5028956Q。
法定代表人:蔡微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马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586552354A。
法定代表人:袁有龙。
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