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2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马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586552354A。
法定代表人:袁有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德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沿河路(沿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50164D。
法定代表人:邓银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与抚州市德亿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00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19)赣1002执28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抚州市德亿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