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抚州市德亿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28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马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586552354A。
法定代表人:袁有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德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沿河路(沿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50164D。
法定代表人:邓银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与抚州市德亿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抚州市德亿电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00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德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3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