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1民初9942号
原告: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226号恒生碧水龙庭第7栋N单元1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政卿。
被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艳,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华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政卿,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78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78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止;以178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计算至股权转让款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519322.5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经协商,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0.7元/股,对价总金额为人民币1785000元(金额大写:壹佰柒拾捌点伍万元整)。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对价款785000元,剩余股权转让对价款10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协议第二条第7款约定“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方式向转让方支付目标公司100%股权对价款,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10%的滞纳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中与该转让方相关的股权转让约定,另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该转让方相应股权转让总金额20%的违约金”。协议对其他事项还进行了约定。2021年3月24日,原告依约将涉案股权全部转让至被告名下,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7850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对股权转让款的金额无异议,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折算年利率已经超过18%,已超过法定支持的最高利率15.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请求法院调整,被告主张按照LPR计算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系湘乡市神龙腾达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2019年10月29日,原告(甲方转让人)与被告(乙方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对目标公司持股比例为51%,甲方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51%的股权,股权转让的价格为0.7元/股,对价总金额为1785000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785000元,剩余股权转让对价款10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方式向转让方支付目标公司100%股权对价款,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10‰的滞纳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中与该转让方相关的股权转让约定,另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该转让方相应股权转让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后7个工作日协助配合目标公司、乙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手续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双方于2021年3月24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于2021年7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引发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受让股权后应当依据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1785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告申请降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将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785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以78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止;以178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6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