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2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226号恒生碧水龙庭第7栋N单元1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政卿,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8日、6月11日和6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保险信息等情况。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村民委员会发出财产调查公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5月9日,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211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余额均不足以清偿。
2019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6月11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信息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2557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211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145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