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2782号
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5735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188号中建智立方二期B3-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6841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中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1元,保全费1140元,由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