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2774号
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5735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大厦1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67886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6元,保全费1610元,由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