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2778号 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5735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与方兴大道交口丽水家园5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1048K。 法定代表人:程保船。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3元,保全费1196元,由原告合肥中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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