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93号怡和东岸7栋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上列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天梵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广西天梵贸易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未履行(2016)桂030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西天梵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天梵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1996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2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