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4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褚祺,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褚艳丽,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褚祺、褚艳丽、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五十万元,剩余案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寻镜宇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