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62号
申请人:***,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褚祺,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峰城区。
被申请人:褚艳丽,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峰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复元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褚祺,总经理。
***与褚祺、褚艳丽、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褚祺、褚艳丽、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