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褚夫国,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宏学路。
法定代表人:耿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吴林办事处杨庄驻地。
法定代表人:褚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永,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23日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上诉人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上述九位上诉人劳务费共计52万元,分20个月还清。经各方同意从2016年4月份开始,每月20日由被上诉人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借记卡账户(卡号:62×××11)存入2.6万元,具体分配由以上九位上诉人自行分配,如被上诉人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续三个月未按照协议支付款项,上述九位上诉人有权就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二、本协议签署后,上述九位上诉人分别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三、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自愿放弃;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九位上诉人负担;五、本和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均按和解协议执行;其他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帅
代理审判员孙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