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民终3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褚祺,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文,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褚艳丽,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文,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褚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文,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玉环,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褚祺、褚艳丽、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6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褚祺、褚艳丽、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董丽莲
审 判 员 赵慧敏
代理审判员 姚 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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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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