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3财保266号
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AFRJ1X。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宁波路777号4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426808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4,671.2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9月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4,671.2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