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357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瑞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4357号
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冬青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瑞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军分区干休所综合楼503房(限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瑞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2785元,由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