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986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冬青路3号,机构代码7481880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韶关市瑞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军分区干休所综合楼503房(限作办公室使用),机构代码72242340-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瑞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4357号。申请人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韶关市瑞通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韶关市瑞通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