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617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冬青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
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该判决书履行偿清申请人240,125.00元的法律义务。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此外被执行人暂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的240,125.00元,已执行0元,尚有240,1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我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执6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案件终结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