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9222号
原告:黔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源北路**医药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邹员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曦,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一般代理。
被告:国药器械贵州黔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社区幸福村GP-2017-4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炳勇。
原告黔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药器械贵州黔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黔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黔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5元,由原告黔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贵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