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器械贵州黔南有限公司

贵州科利莱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器械贵州黔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39号
申请人:贵州科利莱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恒大城18幢11层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L60A2Q。
法定代表人:杨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国药器械贵州黔南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社区幸福村GP-20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088459585。
法定代表人:李炳勇。
申请人贵州科利莱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药器械贵州黔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科利莱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国药器械贵州黔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65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贵州科利莱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科利莱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国药器械贵州黔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650000元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家福
书记员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