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1584号
原告:陕西东西部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腾,总经理。
原告陕西东西部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东西部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西部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东西部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陕西东西部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判员 马巧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段秀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