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

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5民终1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3号楼5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000069232469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懿,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施甸县由旺镇银川赵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68616917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2018)云05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瑞公司将G320线保山境内段(保山至蒲缥)公路改建工程绿化与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分包美良公司,现因工程款给付产生纠纷,***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标的同一均指向工程款,且工程款处分与***有厉害关系,故***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中瑞公司申请追加***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2018)云05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施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