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来、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云0521民督15号
申请人:**来,男,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水长乡。
被申请人: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法定代表人:柯应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来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来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至2019年间雇佣申请人用挖机为其公司挖树苗、恢复田地,共计挖机款110,00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仅向申请人支付了10,000元,剩余100,000元尚未支付。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载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挖机款100,000元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挖机款,但被申请人至今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来挖机款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申请人**来的挖机款100,000元。
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施甸县美良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亚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