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官民一初字第2231号
原告***,194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解敏,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负担,余额1246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