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官民一初字第2231号 原告***,194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解敏,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负担,余额1246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