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杉美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2执67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杉美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25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法官助理姜国琼 书记员王玉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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