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企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1执3660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企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徐小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273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38,762.56元及利息,执行费15788.00元。 本院受理后,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小平名下有座落于昆明市红塔东路12号滇池卫城鹿港B区,本院已做查封处置,但因为不是首封法院,没有处置权,故本院不予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划扣了被执行人徐小平的银行存款及微信2173.02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邹序金
书记员 方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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