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天花卉***、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天花卉***。住所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南羊街社区羊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L055W4K。
法定代表人:史金灵。
被执行人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美食街29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91536Y。
法定代表人:徐小平。
申请执行人***天花卉***与被执行人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125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告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花卉***货款227554元及资金占用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356元。因被执行人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花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29910元,执行费3349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2022年2月28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大森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普 焱
审 判 员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叶丽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