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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综合发展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176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综合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29号301之25。
法定代表人:黄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关于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综合发展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9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综合发展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220419.42元及利息、使用费,并支付受理费6280元、执行费97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粤F×××××小型汽车一辆(档案)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无法查找到该车辆的下落,故无法处理。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由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岷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