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83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西村路2号之五(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19067828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自编22号5层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570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以原告***与案外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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