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8民初247号
原告: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平县博南镇桃新村新城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32529688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宇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镇大菠萝甸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624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宇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元,撤诉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