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民终1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翡翠古镇一期07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5010112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8766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2)云0581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淑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 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