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1363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法定代表人:曹章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系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安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育栋、唐云褀,均系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百安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60元,减半收取计408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梁炳军
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丽方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