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6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文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壹麒,该院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自编**iv>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子舒,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斌,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以下简称“南方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医院向本院提出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粤0111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驳回百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百安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南方医院与百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百安公司曾两次起诉;第一次起诉中,百安公司否认收到第三方在2016年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却在当庭质证(出示百安公司电脑核对原件)时发现百安公司电脑中载有该报告电子文档,随后百安公司撤诉;第二次起诉中,百安公司再次否认第三方在2016年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却在南方医院补交的证据(电子邮件)中证实百安公司收到该报告。可见,百安公司虽然一再否认工程“偷工减料”(未完工,而非工程质量异议),但报告结果却与百安公司观点大相径庭,且百安公司在邮件回复中自认报告内容属实.因此,本案工程并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相应不具备款项结算条件,遂南方医院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工程款结算符合审计要求,在一审期间要求百安公司配合提供验收、结算资料,但遭拒绝;故不应向百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当前工程,南方医院并未提出工程质量异议(不适用转移使用所涉司法解释),只是鉴于部分工程未完成的事实,主张照实结算,或者至少由百安公司向南方医院提交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所以,南方医院在百安公司完成前述义务前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合情、合理、合法,也符合合同约定。况且,即使转移使用,百安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应举证南方医院使用的时间,且本案工程系改造工程(施工期间使用原有消防工程、交付前亦使用原有消防工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百安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工程,至多从2016年3月16日起算;且百安公司自称工程交付后从未维修,故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交付时间及维修行为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重新认定事实,至少不早于2016年3月16日。本案南方医院与百安公司就工程交付存在争议,且百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案涉工程亦是事实,故不应认定南方医院违约;不应由南方医院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而预付款违约金已超诉讼时效,亦不应支持,请求贵院改判予以驳回。南方医院感谢一审法院为审理本案曾多次组织调解工作,并且亲往百安公司处现场勘验,为本案审理和矛盾化解付出巨大努力;为此,南方医院亦希望在二审期间继续与百安公司开展调解、和解工作,以便早日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综上,请求贵院进一步查明事实并公正判决,支持南方医院的上诉请求;同时,请求贵院帮助调解纠纷,以促南方医院与百安公司就利息、违约金有关费用核算事宜达成共识,并由百安公司继续配合南方医院完成工程验收和款项结算工作。
百安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的全部相关事实,百安公司的主张证据充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南方医院的上诉请求。本案案涉工程是一个政府招标的政府建设项目,南方医院是在百安公司完工交付案涉工程后一直拒不验收、拖延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款截留、扣押至今,百安公司不得不诉诸于法院。根据南方医院的上诉事实与理由,进行相应的答辩:1.百安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全部完成了案涉工程,并交付给南方医院。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南方医院于同日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至今,根据法律的规定,案涉消防工程已经转移由南方医院管理和使用,自2013年11月12日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结算的条件依法均已成就,南方医院应当依法合同向百安公司支付应付的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首先,南方医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案涉工程的消防系统肩负着重大的安全责任,所以百安公司接受了政府招标项目后马上进行了进场施工,按时完工并交付。2.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现有证据显示,南方医院从来没有向百安公司主张过迟延交付案涉工程。自2013年11月12日后,案涉工程的所有检查都是及格的,如果案涉工程没有投入使用,那么不可能有消防安全检查及格的结论。所以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时间为2013年11月12日。3.南方医院在原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当庭承认南方医院已经在管理、使用案涉工程。原审法院到现场勘验,也已经确认案涉工程系统一直由南方医院使用。4.本案的证据充分证明百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全部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结算单,并多次口头、短信邮件、书面告知要求南方医院进行竣工验收,结算支付应付工程款,甚至委托律师向南方医院寄送律师函,南方医院在百安公司起诉但一直拒不验收和拖延验收,拒不支付应付工程款。5.关于违约金的支付,原审判决并未判决违约金,只是判决支付拖延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按照同贷利息进行支付合法。6.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从百安公司全部完成工程交付南方医院之日起,百安公司从来没有停止过向南方医院要求竣工验收,要求结算支付应付工程款,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南方医院的上诉请求。
百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方医院向百安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1661270.58元;2、判令南方医院向百安公司支付到期拒付工程款违约金207658.823元;3、判令南方医院向百安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逾期付款1245952.94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0876.41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15日起算至2014年1月14日止);4、判令南方医院向百安公司支付竣工验收应付工程款1453611.7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13日起算至应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3月24日为568047.25元)5、判令南方医院向百安公司支付应付质保期满应付工程款207658.8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6日起算至应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3月24日日为2985.96元);6、判令南方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1月,南方医院委托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发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楼、内科楼、消防监控中心消防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MTC133BZHG003J0)》,公告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载明了项目名称为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楼、内科楼、消防监控中心消防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内容及需求包括: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18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采购货物的供货和验收,并交付给采购人正常使用等;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载明门诊楼、内科楼及新消防控制中心的项目需求清单,该招标公告还载明投标须知、评标方法、合同书格式及投标文件格式等。
2013年2月28日,百安公司经评审确认为涉案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4153176.46元。
2013年4月27日,百安公司(乙方)与南方医院(甲方)签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楼、内科楼、消防监控中心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楼、内科楼、消防监控中心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总价表及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于合同中载明。合同金额为4153176.46元,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签订后18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采购工程的供货和验收,并交付给采购人正常使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合同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结算完成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合同总价的5%在项目验收满七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无息付清。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货款,乙方应在甲方指定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支付货款,每笔款项支付时,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本合同的质保期不少于7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工程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6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6小时内故障未能排除,乙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工程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交付的工程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工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工程,到期拒付工程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等。
百安公司为证实其于2013年11月12日已将涉案工程及竣工验收报告交付给南方医院,向一审法院提交《报告》,内容为百安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调试及自检自验工作,现申请南方医院组织验收,另在报警系统调试过程中发现门诊楼、内科楼内的信号阀、水流指示器、防火阀有部分故障,建议南方医院尽快处理以免影响报警系统联动验收。百安公司未提交南方医院签收该报告的凭证,南方医院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
2013年12月7日,广东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将涉案工程款分四批次划入百安公司开立的银企通监控保证金存款账户中,共计4153176.46元,
2014年1月15日,南方医院向百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491905.88元,约占合同总金额的60%。
2015年5月19日,南方医院方工作人员李博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百安公司“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楼、内科楼、消防监控中心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和编码表各肆份。
2016年3月16日,百安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南方医院方工作人员李博发送附件“申请消防验收函”,内容为我公司现已按各方在2016年1月14日会议达成的要求,完成了新消防中心对门诊楼和内科楼消防水泵进行联动控制功能,并按合同要求增设了新消防中心各消防设备,现申请贵院及时组织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同年6月14日、10月22日,百安公司将涉案工程竣工资料等文件发送给南方医院工作人员李博,其中包括门诊楼、内科楼及新消防监控中心的竣工图目录、设备材料汇总表,百安公司另向一审法院提交南方医院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拟证实施工图纸所列设备材料数量与百安公司提交的设备材料汇总表数量一致。
2016年7月15日,百安公司向南方医院副院长张树军发送短信称“我公司于今年5月份提交了门诊楼和内科楼火灾报警改造的竣工报告和结算书给总务处,但一直没有反馈信息,请您有空时帮忙过问一下”,南方医院副院长答复称其已催促过。此后百安公司多次向南方医院副院长发送短信催促办理结算事宜。
2018年9月29日,百安公司向南方医院副院长张树军寄送《律师函》,要求南方医院在签收此函后7日内付清工程款1661270.58元。该函于同年9月30日经收件人本人签收。
2019年5月23日,百安公司向南方医院院长李文源发送《关于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楼、内科楼、消防监控中心消防设备改造工程项目说明函》,内容为百安公司就涉案工程于2013年5月1日进场施工,2013年11月12日完成施工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南方医院一直未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故请院长督促办理。百安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南方医院院长发送短信复述上述函件内容并称该函件已于2019年5月28日送达南方医院院办转院长收。南方医院院长于同日答复“你们公司偷工减料,验收发现很多问题也不整改,具体问题医院总务处李处长会同你们沟通”。
百安公司为证实南方医院自2013年11月12日正常使用涉案工程至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广东省公安消防监督结果公开信息,该公开信息为网站查询结果,载明南方医院于2014年3月11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的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南方医院为证实百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涉案工程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南方医院自行委托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第二项目部出具的两份《关于门诊楼、内科楼、消防监控中心消防系统验收报告》,编号为054-13-2016-04231及054-13-2016-05491,其中04231号报告出具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05491号报告出具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南方医院于庭审中陈述百安公司在收到04231号报告后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补充施工,主要是完善水泵联动功能,故百安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邮件向南方医院发送了“申请消防验收函”,称其根据会议要求完成了联动控制功能,并按合同要求增设了新消防中心各消防设备,申请南方医院组织验收。南方医院在收到该申请函后组织了第二次验收并出具了05491号报告,另其陈述两份报告在内容上大体一致,并确认此后未再次组织验收或清点设备数量。
另,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3日组织原、南方医院双方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的内科楼、门诊楼及消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勘查,勘查情况如下:至内科楼消防控制中心,见有两台控制主机,其中一台控制内科楼、一台控制门诊楼,均在运转中;大楼内设有烟感器、喷淋;消防按钮有信号,南方医院工作人员称按钮无法响铃、无法启动泵、无法联动;后至门诊楼,原有控制主机未运作,门诊楼见有烟感器及喷淋;再至消防控制中心,见有数台控制主机,其中一台制造时间是2013年,正在运转。现场勘查时,南方医院陈述内科楼内两台控制主机是百安公司所安装,消防控制中心内制造时间为2013年的控制主机不确认是否为百安公司安装,如有拆改也是百安公司所作,消防控制中心内其他设备也是百安公司所装,但并非涉案工程范围内。
诉讼中,南方医院向一审法院提交评估申请书,申请一审法院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争议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百安公司与南方医院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的《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楼、内科楼、消防监控中心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恪守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工程有无达到结算条件及结算金额的认定。百安公司主张其已于2013年11月12日将涉案工程交付南方医院使用,南方医院对该时间点不予认可并主张百安公司至少在2016年1月15日仍未竣工。一审法院对百安公司上述主张予以采信,理由如下:其一,合同约定百安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的180个日历天内完工,从南方医院所提交证据及双方沟通往来记录来看,南方医院从未主张百安公司有迟延交付工程的情况,亦对百安公司在沟通中称已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涉案工程未持异议;其二,2013年12月17日,广东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已将涉案工程款合同约定总价款全部划入百安公司开立的银企通监控保证金存款账户中,南方医院如未接收工程就申请该局划支工程款不合常理;其三,从现场勘验结果可知,涉案工程存在部分制造日期为2013年的设备,而涉案工程为消防改造工程,均为百安公司现场安装,亦可证实百安公司上述主张;其四,南方医院于庭审中亦陈述百安公司在收到2016年1月13日出具的报告后主要是对水泵联动功能进行完善,故百安公司在2016年1月15日前后的施工行为应认定为对已交付工程的维修行为。综上分析,涉案工程虽未经南方医院验收并结算工程款,但南方医院已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涉案工程,故涉案工程已达到结算条件。
关于结算金额的认定,南方医院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故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按实结算工程款。针对南方医院该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南方医院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的依据是其单方委托海富公司所出具的两份验收报告,南方医院所进行的两次验收均无百安公司参与,且两份验收报告均是南方医院已使用涉案工程一段时间后于2016年作出,另根据百安公司所提交的消防监督结果公开信息,亦未显示南方医院在使用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消防系统后存在消防抽检不合格的情况,故南方医院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已使用该工程的情况下,仅依据其单方委托出具的验收报告主张百安公司施工存在问题,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同理,对南方医院的评估申请,一审法院亦未予准许。综上,合同已约定涉案工程为总价包干,包干价为4153176.46元,故该约定金额应作为双方的结算金额。现南方医院已向百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491905.88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1661270.58元,其中包含的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即207658.823元,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质保期为七年,自南方医院2013年11月12日接收使用涉案工程已满七年,故南方医院应将含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1661270.58元支付给百安公司,其中质保金应于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给百安公司。
关于百安公司诉请南方医院计付利息的问题。因南方医院未向百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已实际占用百安公司款项,故其应向百安公司计付利息。其中未付工程款利息应以1453611.757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未付质保金应以207658.8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百安公司诉请的逾期支付预付工程款违约金的问题。因合同约定南方医院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245952.938元作为合同预付款,但南方医院于2014年1月15日才向百安公司支付包含预付款在内的工程款2491905.88元,已属逾期支付,南方医院应以1245952.9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百安公司计付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的利息,经核算为48592.16元,百安公司该项诉请的超出部分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百安公司要求南方医院支付拒付工程款违约金207658.823元的诉请。因南方医院已就未付工程款向百安公司计付利息,百安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南方医院未付工程款给其造成了除款项孳息以外的其他损失,故百安公司该项诉请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向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3611.757元及利息(利息以1453611.757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向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07658.823元及利息(利息以207658.8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向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预付工程款违约金48592.16元;四、驳回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350元,由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12元,由南方医院负担18438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的交付时间作了详细论述,经查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不再进行赘述。南方医院主张案涉工程交付时间至多从2016年3月16日起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南方医院认为,案涉工程验收报告证实案涉工程存在偷工减料,但是该报告由南方医院单方委托,且是在案涉工程使用后作出,故仅凭该报告无法得出南方医院给出的结论。现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南方医院应当按照包干价的数额向百安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一审对此作出了说明,理据充分,南方医院不予认可,但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南方医院在一审并未提出,二审提出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0元,由上诉人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茹艳飞
审判员 林旭群
审判员 李 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