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峻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813号
原告:广州市峻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康南路109号102。
法定代表人:邓剑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珊,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209号自编3-23C-2房。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广州市峻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峻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峻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峻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炜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