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锦杰,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生,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309号自编3-23C-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9164M。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生、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5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珊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