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969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润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73、75、77号B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CYJ91。
法定代表人:刘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23C-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9164M。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润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润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润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