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9206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23C-2房。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