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22292号
原告:**蓝。
被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蓝与被告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撤诉。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