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3民初2183号
原告: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2555946J(1-1)。
法定代表人:徐磊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上海丰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99007P。
法定代表人:凡殿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6470E。
法定代表人:朱晓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26954Q。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白龙路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1589XY。
负责人:黎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瑜,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白龙路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龙杰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莉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