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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凯悦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天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执1030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汇彩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4019708D。

法定代表人:袁和民。

被执行人:广州天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水均岗**和**华宫大厦附楼**信用代码914401047181263150。

法定代表人:谢静。

关于广州**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天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3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天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955元和违约金(违约金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计付),并应支付案件受理费50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广州天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持有的上述股权均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故不具备变价处理的条件。

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因轮候冻结的股权不具备变价处理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06执10304号案件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执行长 欧阳浩贤

执行员 宋 劲 松

执行员 陈 晓 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婷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