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广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汇科盛通弱电工程安装部与云南华广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2民初2741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汇科盛通弱电工程安装部,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安泰小区南侧。
经营者牛俊慧。
被告云南华广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吴井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汇科盛通弱电工程安装部诉被告云南华广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合同约定需先进行仲裁,被告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汇科盛通弱电工程安装部撤回对被告云南华广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汇科盛通弱电工程安装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朱金富
速录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