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执保759号
申请人:昆明吉田经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华广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昆明吉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华广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吉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广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3309.5元的财产。申请人昆明吉田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吉田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广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3309.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宏